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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“共保”业务的三种增值税处理方法怎么选?
     发布时间:2016/9/26    来源:   阅读次数:2422
     
    共同保险(Co-insurance)又称"共保"。专业定义是,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、同一保险事故,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,属于“直接保险的一种”,是第一次的风险分担。共保的原因就是由于保险标的是个“大块头”。

    共保业务有三个当事人:投保人、主共保人(也称第一保险人)、从共保人(也称第二保险人),在生效的保单中,三个当事人同时存在。法律层面,投保人与所有的保险人直接发生保险关系。因此,理论上共保业务应由各保险人按各自份额向投保人开具发票,同时由各保险人按自己分摊份额自行确认销项税额计算增值税。但保险实务中,投保人仅须与一个保险人(主共保人)接洽,而不是与所有的保险人,主共保人负责代收全部保费、出具保单、支付理赔等工作。因此,税务处理上可考虑以下三种操作模式:

    模式一:“销项-进项”由主共保人向投保人开具全额发票,然后由从共保人向主共保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抵扣。这种方式通过专用发票,有效控制主共保人与从共保人,链条清晰,但不适用于“免税“险种的共保业务。原因是,从共保人无法就“免税”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主共保人无法实现抵扣。

    模式二:差额征税由主共保方向投保人开具全额发票,从共保人开具普通发票,主共保人凭普通发票差额扣除。此方式可适用于免税险种,但与现行增值税规定有所矛盾,现行增值税中无此项差额征税的规定。

    模式三:计算扣除由主共保方向投保人开具全额发票,主共保人直接依据自己分摊的份额进行纳税申报,从共保方依据自己份额进行纳税申报。从高效、经济、节约的角度考虑,此种方式是最佳的,建议采用这种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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